一、提升教學助理制度之質與量(T.A.System)

 【亞洲大學教學助教實施要點】

94.09.07 94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訂定

95.02.22 94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123458131415點條文

新增第679101112點第58131415點點次變更

95.03.17亞洲秘字第9501196號函公布

96.03.14  95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新增第7點;修正第2346點;第8910111213141516點點次變更

96.03.22亞洲秘字第0960001620號函公布

  

一、本校為增進教學效率、型塑教學特色、並協助教師進行個案教學及推動批判性思考授課方式,以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分析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學助教之分配先由教務處協調會計室及學務處訂定當學期可動支之預算經費額度,先按通識教育課程(扣除服務與學習、體育)佔全校科目總數之百分比除以二之比例核給通識教育中心,餘額再按各學院當學期學生人數,乘以各學院所屬學系每生之學費權重計算各學院應得之比例核算其應得之額度。

三、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應分別成立教學助教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由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召集人,成員由各學院院長及通識中心主任遴聘,負責審理該院(中心) 之授課教師所提申請案,並在核給經費額度內核配之。

因課程需要教學助教之授課教師,應於每學期加退選截止之次週內,填具教師教學助教需求表(如附件一),並檢附課程大綱經系(組)、學程、通識教育中心主管初審後,由各學院與通識教育中心提該學院(中心)之教學助教審核小組核可後聘任。

各學院(中心)於教學助教名額確定,並聘任教學助教後,應將教學助教之資料分送教務處及學務處備查。

四、各學院(中心)分配教學助教時得保留各系(通識教育中心)一至二人統籌運用外,其餘教學助教應在可用經費額度內依下列優先順序分配之︰

()進行個案教學或推動批判性思考授課之課程。

()實驗(習)實作課程。

()全網路教學課程。

()授課班級人數達100人以上者。

()其他經審核小組審酌確認有需要者。

五、擔任教學助教以碩博士班研究生或曾修讀擬擔任該課程且成績優秀之大三、四學生為限

擬擔任教學助教之學生,應依本校「研究生、大學部學生獎助學金申請暨發放辦法」之規定,並經授課教師及課程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後辦理聘任程序。

六、教學助教助學金之核給,同一位博士生每月最高五千元;同一位碩士生每月最高三千元;大三、四學生每月最高二千元。

七、教學助教助學金之申請,由各系()、學程、通識教育中心於當月底前依本校「研究生及大學部獎助學金申請暨發放辦法」規定,填具教學助教獎助學金申請表(如附件三),連同工作日誌(如附件二),會教務處審核後送學務處核發。

八、經各系(組)、學程、通識教育中心聘任之教學助教,應參加學校舉辦之各項教學助教訓練或研習活動,以提升教學助教之專業素養及敬業精神。

九、教學助教工作範圍如下:

()課前準備

1.協助教師蒐集與製作教材(如講義或個案資料蒐集)

2.協助準備分組活動。

3.協助輔導文獻閱讀。

4.協助操作教學工具(如確定學生基礎電腦操作能力)

5.協助設計與更新課程網頁。

()課堂協助

1.協助引領分組討論。

2.協助管理實驗室安全。

3.協助實驗()儀器、設備之操作與維護。

()課外輔導

1.協助輔導學習落後同學。

2.協助教導學生資料蒐集方法。

3.協助輔導報告撰寫技巧。

4.協助講解作業解答。

5.協助帶領課外討論(如個人或分組)

()教學成效回報

1.回報分組活動情況。

2.協助教師監考。

3.分析並與老師討論學生學習狀況。

4.協助回應學生疑(msne-mail、個別討論)

十、妥善運用教學助教之人力,授課教師原則上應每週與教學助教先行規劃討論課程內容及進度,且應教導教學助教帶領同學討論之技巧及輔導學習成效不佳學生之方法,並隨時聽取教學助教反映學生學習狀況與其他問題。

十一、為使修課學生能深刻了解授課內容與指定之閱讀資料,可由教學助教帶領學生進行「分組討論」。

  教學助教需鼓勵同學發言、充分討論與溝通,以訓練同學獨立思考及分析能力。

十二、求教學成果得以公開分享,並落實教學助教協助教學及對同學輔導成效,授課教師應於期末提出「教學助教協助教學計畫成果」之文字報告(如附件四),在各課程所屬學系(組)、學程、通識教育中心網頁公佈,以供師生參考。

十三、對辦理成果績優之教師及教學助教得邀請於教學助教訓練計畫中分享經驗,以提供各授課教師及教學助教觀摩機會。

十四、用心輔導,並具有顯著成效之教學助教,系辦公室得建議任課老師優先任用其為下學期該課程之教學助教外,並得於系上活動或重大集會時公開表揚。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研究生、大學部學生之獎助學金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施行,修正時亦同。